第五條本鄉納骨堂(塔)之規費,分為管理費與使用費。每一樓層納骨櫃、骨灰箱進堂(塔)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如下:
一、納骨櫃每一位置之管理費為新臺幣32,000元。小型骨灰箱每一位置之管理費為新臺幣22,000元。中型骨灰箱每一位置之管理費為新台幣28,000元。
二、上述納骨櫃、骨灰箱使用者(非申請人)以戶籍為本鄉鄉民(設籍居住滿六個月以上)或遷籍外縣(市)、他鄉鎮市之原本鄉者為限。
如使用者戶籍為他鄉鎮市民,加收管理費之50%為使用費,他縣市民申請使用者加收管理費之一倍為使用費;或為配合政府推動各項公共工程建設及施設政策而遷葬墳墓者,納骨(骸)櫃及納骨(灰)箱之管理費與使用費均比照本管理條例收費標準減半收費。
三、舊墓拆遷洗骨入堂者,如無法提出戶籍證明文件者,以拆遷地是否位於本鄉轄區內為戶籍認定標準。
四、上述費用之繳納,由本所填發公庫繳款書,由申請人自行至本鄉公庫繳納。
五、骨骸(灰)、神主牌位存放設施內不得燃燒香燭、紙錢等,以維護安全。
六、納骨堂(塔)內骨骸(灰)罈之安置,為符合民情習俗,得由申請人自行選位。
七、刪除。